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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2款1.法律事件之當事人、法院名稱、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:(1)法律事件之當事人:本公司董事長張枋霖、副董事長張鵬展及前財務主管謝佩如經理等人。(2)法院名稱: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3)相關文書案號:104年金訴字第2號2.事實發生日:104/12/283.發生原委(含爭訟標的):有關104年03月12日本公司相關人員接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,涉嫌違反人口販運防治法、證券交易法及商業會計法等案,經嘉義地方法院審理,於今日收到判決書,本公司董事長張枋霖、副董事長張鵬展及前財務主管謝佩如經理等人皆獲判無罪。4.處理過程:無5.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:無6.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:無7.其他應敘明事項:此次事件對本公司商譽影響甚鉅,本公司張枋霖董事長經營企業數十年,一向秉持誠信經營,並恪遵相關法律,絕無不法情事。特感謝法官明察秋毫,經司法審理後詳辨事實還我司清白及公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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